三總醫世代電子報第244期   2024 年 4 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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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高血壓


心臟內科 張大為醫師
高血壓是國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依衛福部國健署資料,2015至2018年間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高達25.06%。高血壓定義為140 mmHg/90 mmHg,或已經接受降血壓藥物控制。當高血壓使用到三種以上藥物治療三個月後仍難以達到控制目標,則稱為頑固性高血壓,發生率約在9-12%左右。
由於頑固性高血壓患者常有交感神經過度活化的情形,除了嘗試藥物治療,亦可以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Renal artery sympathetic nerve denervation, RDN)。衛福部已於2013年核准施行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Simplicity HTN-1 及 Simplicity HTN-2 trials兩項研究也顯示此介入性治療的臨床可應用性。然而2014年發表的SYMPLICITY HTN-3 study一度指出,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對血壓控制並無顯著統計意義。自2017年起,針對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更新的研究結果(SPYRAL HTN-OFF MED、SPYRAL HTN-ON MED,以及RADIANCE-HTN SOLO)提供證據表示,手術提供了具顯著統計意義的血壓控制效果,大約可以使輕至中度高血壓的病人於術後2至6個月的收縮壓下降10毫米汞柱(Office systolic BP),除此之外,並沒有顯著的副作用發生在接受手術的病人身上。

根據中華民國心臟學會(Taiwan Society of Cardiology)及台灣高血壓協會(Taiwan Hypertension Society) 2019年建議,無論使用的降血壓藥物,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可施行於腎動脈結構合適且eGFR ≥45 mL/min/1.73 m2者,(1) 其收縮壓在150mmHg以上(Office SBP ≥150 mmHg, daytime ambulatory SBP ≥135mmHg)且舒張壓90mmHg以上(Office DBP ≥90 mmHg, daytime ambulatory DBP ≥85mmHg)病人(Class IIa, Level B); (2) 或者24小時ambulatory SBP ≥140 mmHg and DBP ≥80 mmHg病人(Class IIa, Level B)。
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亦可施行腎動脈結構合適且eGFR ≥45 mL/min/1.73 m2者,已使用可承受最大劑量之三種以上類型降血壓藥物達一個月以上,仍符合上述任一血壓條件之病人(Class IIa, Level B; 高血壓已造成器官損傷(hypertension-mediated organ damage)、病人經證實有腦血管疾病或心血管疾病者,證據等級Class IIa, Level C)。

腎動脈結構合適且eGFR ≥45 mL/min/1.73 m2者,若無法承受或不適合使用降血壓藥物,且符合上述任一血壓條件之病人,亦可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Class IIa, Level B)。
次發性高血壓病人(不包括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若腎動脈結構合適且eGFR ≥45 mL/min/1.73 m2,已接受最大可承受劑量三個月以上降血壓藥物治療,血壓仍符合上述任一血壓條件之病人,亦可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Class IIb, Level C)。
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若腎動脈結構合適且eGFR ≥45 mL/min/1.73 m2,已接受最大可承受劑量三個月以上降血壓藥物治療,血壓仍符合上述任一血壓條件之病人,即可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Class IIㄇ, Level B)。
尚未接受詳細次發性高血壓及腎動脈解剖結構評估的病人,應避免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Class III, Level C)。

如果病人符合以下五種情況,可考慮接受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
1. 患者在三種以上降壓藥物治療一個月以上後,藥物治療效果有限者。
2. 高血壓已造成器官損傷(包含腦、眼、心、血管、腎損傷等)或病人經證實有腦血管疾病或心血管疾病者。
3. 病人用藥順從性較不穩定,包括不方便服藥、易忘記服藥等,或病人偏好以手術治療高血壓。
4. 降壓藥物副作用過大,包括無法勃起、虛弱無力等。
5. 次發性高血壓患者經治療三個月以上後,藥物治療效果有限者。或高血壓成因不可逆者,如腎實質疾病(renal parenchymal disease)患者。
健保目前並無給付腎動脈交感神經阻斷術治療,若病人符合適應症,仍為自費治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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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9/12/05 點閱次數: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