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醫世代電子報第244期   2024 年 4 月號

疾病保健室

認識預立醫療醫療 自主計畫


血液腫瘤科 賴學緯醫師 
近十年來,台灣積極推動末期病人安寧療護的概念,民眾對安寧療護的接受度與願意談論與面對死亡的態度,相較之前,已有長足的進步。
如今,隨著安寧善終概念逐漸深根,台灣逐漸將安寧療護的對象從只針對癌症末期病人,擴展至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以及八大類非癌症末期病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基於每個人的價值觀需要被尊重且被保證而誕生,於105年1月6日公布,108年1月6日上路實施,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決策與選擇權,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種臨床條件,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針對未來自己面臨上述情況時,預先表達想要/不想要的醫療照護選項(包含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可事先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AD),當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如疾病末期、永久植物人等)時,是否要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透過醫療自主權的表達,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權意願,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
實際執行的方式透過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的目的下,同時減輕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茫然與不知所措,並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降低家屬幫他人做決定所造成的內疚與自責,進而因著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願望的幫助者。病人自主權利法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有明確的遵循依歸,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
認識預立醫療自主計畫
語音服務
發布日期:2019/09/05 點閱次數: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