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醫世代電子報第244期   2024 年 4 月號

疾病保健室

以愛之名.讓愛延續-器官移植簡介(三)腎臟移植簡介

以愛之名.讓愛延續-器官移植簡介(三)

腎臟移植簡介

  台灣地區大約有七萬洗腎人口,每年並新增2千人。可是七萬人中登錄等候換腎者只有6000人左右,然而面對器官短缺的環境,近10年來,每年台灣卻僅有200個捐贈的腎臟用於移植手術。

  洗腎影響國人健康甚鉅,不僅如此,健保每年支出在洗腎的醫療費用更高達300億元。研究發現高血壓、高血糖和腎絲球腎炎,是造成慢性腎臟病和洗腎的主要原因。國內腎臟醫學會統計發現,糖尿病(佔 43.2%)、腎絲球腎炎(佔 25.1%)及高血壓(佔 8.3%)是導致國人洗腎的三大主因。

  腎衰竭病人因為原有腎臟無法勝任毒性物質排泄與水分排泄的原有工作,因此必須仰賴機器(洗腎: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擇一進行),或移植他人的腎臟以取代原有腎臟的工作。如果不以上述兩類方式治療腎衰竭的後果,將導致病人在短期內便可能全身水腫,呼吸喘,心跳停止。

如何進入腎臟移植評估程序:

  若為等候大愛捐贈(屍腎)病人,請依據現行規定,一位病人僅能於單一醫院登記進行登錄等候。移植登錄程序為:

器官移植簡介

明顯不適合接受腎移植者 (活體與屍腎皆適用):

  • 現有癌症進行治療中,或癌症經根治未超過兩年觀察期
  • 現有活動性感染(例如肝炎發作,近期結核感染,性病,全身性病毒感染等)。
  • 心血管疾病不穩定 (半年內心肌梗塞,或有心絞痛未處理),需治療後才適合進行評估等候。
  • 出血性疾病,或急性潰瘍出血。
  • 醫囑遵從性差,無法長期配合服藥或檢查與治療,或藥物濫用者。

 

腎臟移植法規面 (活體捐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2011年12月)第八條規範: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

上。但結婚滿一年後經醫師診斷為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經醫學倫理審議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雖然並非所有患者都能夠接受或適合移植手術,但所有腎衰竭患者皆應接受移植可行性評估,而全民健康保險也可以給付這些醫療費用。正確來說,選擇適合移植的個案,最要緊的是可以有效增長病人的存活時間,當然,生活品質的改善不在話下,一般來說,越年輕且活動力越好的洗腎患者越可能從移植手術得到益處。我們不會特別鼓勵長期臥床的病人來接受這一類的手術,因為手術本身需要全身麻醉,對洗腎病人來說麻醉三至四個小時也可能產生一些危險性。

 

器官移植簡

  雖然異體移植腎臟無可避免的會有排斥的產生,這種排斥可以是急性與慢性的,而且可以發生在任何時間點。然而,因為免疫抑制劑的進步,本院過去10年來超過150例腎臟移植案例,一年成功率也超過95%,五年時移植腎臟的可用率仍有75%以上,在合理可接受的範圍。

  總結而言,洗腎的病友應該尋求專業移植醫師的意見,早期進行移植評估並且排入等候名單之中。

泌尿外科 吳勝堂主任、唐守宏醫師、高建璋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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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7/12/04 點閱次數:414